自由廣場》談經濟間諜罪的「核心關鍵技術」

◎ 吳景欽

行政院會議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其中增加經濟間諜罪,以防我國核心關鍵技術流入他國或中國大陸,致損及國家安全與經濟競爭力。尤其若以近兩年疫情期間所造成全球晶片短缺,台灣因掌握技術優勢,致能保持一定競爭力來看,新增經濟間諜罪,似有其必要。惟以草案內容,是否足夠明確,實有檢討之餘地。

對於科技技術外洩,現行治罪法條為「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即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害營業秘密罪。此罪的刑罰不重,更屬告訴乃論之罪,故於現實面,被害的企業者,往往僅是以刑事告訴來達成民事賠償的目的,嚇阻效果自然相當有限。尤其是此罪,並無依據營業秘密的等級而有不同的法定刑,若有涉及國防秘密與經濟秩序者,卻完全委由私人企業自行衡量是否提起告訴、是否以刑逼民,實等同將國家安全置於私法自治的談判桌上,更顯此罪的缺陷。

而根據行政院會議通過的國安法草案,就採取層級化的保護體系,即於國安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只要為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來竊取、侵佔、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等侵害行為,即可處五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又根據同條第二項,若是將此等技術於境外使用,則可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凡此重罪,因涉國家安全,自非屬告訴乃論。至於不屬核心關鍵技術的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則仍依營業秘密法為刑罰。

惟如此的層級化保護,因法定刑落差極大,如何認定所謂核心關鍵技術,勢必成為法庭爭議的重點。只是根據草案第三條第三項,對於核心關鍵技術的界定,如國際公約、國防安全、國家關鍵基礎建設、提升國家競爭力等,皆廣泛無邊際,實等同空白授權由行政院來決定,這就難免於恣意與專斷,致碰觸罪刑明確性之紅線。

或許也是考量此等核心技術的認定須有專業,故於草案第十七條也明文,涉及國安案件,法院得設立專庭或專人來審理。這雖有助於審判的精緻化,但對於此等專庭法官的選任,似也要有國家安全意識的考量,如何避免有如威權體制下忠誠、忠貞義務之質疑,恐更應審慎以對。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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