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稱「是我的興趣」 搬運工性侵2名少年被判8年


李男上訴二審,聲明醫院鑑定,但他卻又不到醫院,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資料照)

2022/02/19 13:3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高職畢業、擔任搬運理貨工的李姓男子,被控於2017年起,對年僅11、13歲的兩名少年,強制性交7次與乘機性交1次,法院審理時,他坦承犯行,還強調他知道違背少年的意願,「是不對的行為」、「因為在玩,是我的興趣」,「我很後悔」,法院認為他雖是輕度智能障礙,但當時意識清楚,知道行為違法,依對未滿14歲少年犯強制性交罪7次、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1次,合併判刑8年,可上訴。

李男被控於2017年7月至8月,對未滿14歲少年強制性交7次,令於2018年10月22日中午,在貨車上對另一名熟睡中的未滿18歲少年性交1次,這名少年驚醒後,推開李男逃逸,彰化地方法院一審依上述兩項罪名,各判刑徒刑7年2月、徒刑3年4月,合併執行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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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以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聲請醫院對他實施精神鑑定,以及一審量刑過重等理由,上訴二審,聲明援用刑法第19條,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但他上訴二審,卻又沒有出庭,另外,他聲明醫院進行精神鑑定,但一、二審通知他共3次,他都不到醫院。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李男雖領有輕度智能障礙的身心障礙證明,但於警詢與檢方偵查時,對檢警問話,都能清楚描述過程,還能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辯解,一審時還自己承認,他知道沒有經過對方同意,違背對方意願,是不對的行為,「當時因為在玩,是我的興趣」,「我知道這樣很不對,我很後悔」,顯示他犯案時意識清楚,且知道是違法行為。

二審認為,李男三度通知,都不願到醫院接受精神鑑定,也沒有其他證據,可認定李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其責任能力,因此不適用減刑或免除其刑,一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李男上訴,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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