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經濟間諜罪 修法後的挑戰

◎ 楊宗新

針對中國近年積極誘吸我國高科技人才,立法院日前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國家安全法》修正案,新增「經濟間諜罪」及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營業秘密外流處罰條款,期遏止科技人才及核心技術外流。

從國安角度看,修法確有其必要,卻也可能伴隨對科技從業人員及企業的限制。對企業而言,修法未區別「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恐有公私不分之虞,因為政府認定的關鍵技術,未必就是企業認為的營業秘密;倘若政府有權單方面定義何謂核心關鍵技術,則持有技術的企業一旦遭認定,將損及資本流動自由,很可能選擇在政府公告前,搶先移資境外。

對個人而言,在當前全球產業高度分工下,台商及其他外資都可能在中國設廠,也可能採合資或合股方式,若對於為「中企」工作缺乏明確標準,將使人心惶惶。另方面,新法規定受政府委託、補助、出資之企業人員,離職後三年不得赴中,也可能降低業界與政府合作意願,畢竟在當前全球對我國半導體高度依賴下,承攬政府業務,不僅將受限於嚴格的法規,實質受益也相對有限。

此外,新法雖以刑事罰則制裁為中企工作者,但若真有心,仍不乏規避方式。一種作法,是以學術名義赴中。南韓三星集團於一九九六年入主成均館大學,以之作為人才轉職前的中繼站,台積電前研發長梁孟松,就是先前往任教,數年後才轉任三星技術長;另一種作法,是企業「直接買斷」,即開出超優渥待遇,讓人才舉家移居,根本毋需擔心回國受審。

總結來說,修法雖可望減緩科技人才外流問題,但仍攔不住最上層的高階技術者;雖有助確保短期技術優勢,卻可能降低廠商長期投資意願。如何解套,仍須回歸總體產業政策,畢竟無論是廠商或人才,在意的並非是否前往中國工作,而是哪裡能獲得更優渥的待遇。這不僅是市場經濟的必然,也是理性行為人的決策依據。

修法是面對中國競爭的第一步,接下來政府應側重的,當是如何提升我國產業界相對低廉的薪資、改善勞動環境,方能從源頭端解決問題。

(作者為公務員,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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