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明憲
中國大陸以檢疫檢驗為由,一而再再而三的從去年三月對我國的鳳梨、九月對釋迦與蓮霧,以及今年六月對石斑禁止輸入,我國如何因應?
兩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WTO的基本精神在於促進自由貿易,若有貿易障礙,均應透過談判達成協議加以排除;發生貿易糾紛,也應尋求協調仲裁來解決。
基於前兩次的經驗,我國雖要求中國提出明確的資訊證據及科學依據,以供我方查證及改善,但都是已讀不回,中方只是利用兩岸檢疫檢驗平台進行單向片面通知,缺乏雙向的溝通與討論。我方不得不在WTO的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委員會(SPS委員會)例行會議中,提出特定貿易關切,要求中國依相關國際標準,儘速恢復三項鮮果輸銷,但中方並未正面回應我方雙邊技術諮商及科學對話的要求,如今又軟土深掘,再針對外銷高度集中在中國大陸的石斑禁止輸入,令人憤慨!傷害的不僅是台灣農漁民的生計,而且是台灣民眾對於中國大陸的觀感。對於少數所謂不合格的農產品,全面擴大到對於該產業的禁止輸入制裁,中方此般作法實在不智。
既然在WTO的SPS會議得不到回應與解決,我方應積極思考運用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也就是基於會員權益,控訴中國打壓台灣農產品貿易的事實。在程序上,我方先向爭端解決機構(DSB)提出控訴,之後必須先與中方進行雙方諮商,中方在我方提出諮商要求的十日內予以回應、三十日內進行諮商、以及於六十日內試圖達成協議;若六十日內諮商協議不成,則我方可進而要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進行調查、仲裁、上訴及執行確立等步驟。
不過,爭端解決小組的成立,有可能因議事杯葛而擱置,但在負面共識決的議事規則下,只要不是全部的會員都反對,爭端解決小組仍有可能成立。WTO所要處理的係依普遍性規則,以確保貿易環境的可預測性與安定,少數會員受到不合理待遇,有可能其他會員亦會遭遇相同結果,若置之不理,將導致WTO相關規範及協定不受尊重或崩解,因此,WTO也有不得不處理的壓力。
WTO是我國難得參與的國際經貿組織,目前杜哈回合談判雖然遲遲無法達成進一步擴大自由貿易的協議,但至少處理解決貿易糾紛卻是在當年一九九五年成立WTO的重要理由。如果兩岸能互相尊重,共同照顧農漁民,何苦捨近求遠,勞駕WTO呢?希望中國大陸再三思。
(作者為逢甲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