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4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林姓男大生前年在文化大學自習室內讀書,不滿同室使用電腦的陳姓學生大聲敲擊鍵盤,上網發文「╳你娘」抱怨,並附上陳男的側面照,吃上妨害名譽官司。高等法院認為林男是因對鍵盤噪音不滿才怒而幹譙,目的不在污衊及詆毀,屬於意見表達,此言論自由亦應獲保障,改判林男無罪確定。
林男把陳男的照片放上網,並標記「╳你娘」,被陳男提起公然侮辱告訴。檢察官認定事證明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審士林地院判林拘役卅五日。林男上訴主張法院不應禁止情緒激動者口出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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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公然侮辱是否成罪,應以憲法的保障言論做為基礎,視個案情節衡酌被告的言論自由及告訴人的人格名譽權,再決定何者應為退讓,而非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就等同侵害人格名譽權論定。
高院解釋,判斷公然侮辱時,須綜合評價整體事件的脈絡,並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幹」字一詞,可用以侮辱他人,亦做為與親近友人問候的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宣洩情緒詞,如:「幹,真衰」。
高院把公然侮辱區分為三階層,首先,無端謾罵侮蔑,此時,人格權應優先受到保護;其次,被害人主動挑起的私人爭端或自願參與論爭,「相罵無好話」,被害人應負起較大程度的包容;第三,涉及公共事務評論,且非以污衊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譽。
高院指出,林男幹譙屬於對事實不滿的意見表達,目的不在污衊及詆毀,即便用語粗鄙低下,仍無真實惡意,不足以貶損陳男人格或不可容忍程度,故改判無罪。
律師︰民事仍可能判賠
律師翁偉倫認為,除非有「緊急避難」情況,否則言論自由與人格名譽均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沒有孰先孰後的選擇,本案林男以三字經侵害陳男名譽,卻獲判無罪,與主流實務見解不同。他表示,林男雖然贏了刑事官司,但若陳男提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民事告訴,仍可能判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