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4 05:30
警蒐證 妨礙洽公民眾出入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為保障言論自由,刑法侮辱公署罪已於今年初除罪,不少民眾認為此後向公務機關抗議、表達訴求,不致違法。雖說如此,但一名男子長期在法務部門口拉布條抗議官署,警方蒐證認為他有妨礙洽公民眾出入情事,台北地院依此認定他有「滋擾場所」之實,已妨害公共秩序,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罰鍰四千元。
法官︰依社維法罰鍰四千
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移送指出,陳姓男子前年三月至去年八月間,幾乎每天上午七時許上班尖峰時間,至台北市重慶南路法務部大門口,在人行道架設抗議旗幟「阿諛奉承,道貌岸然」、「厚顏無恥」等,指法務部官員干擾司法判決,害他蒙受冤屈,還不時到法務部車道口咆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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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月間,陳男也連續多日到博愛路高檢署旁的人行道靜坐抗議,指責法務部長和檢察官。警方依違反社維法將陳男移送北院簡易庭裁處。
陳男自稱遭到司法不公迫害,五年多前送陳情資料到法務部,法務部受理後未答覆,前年他到法務部向部長下跪陳情,之後繼續補送資料,卻被原件退回且未說明原因,他才到法務部周邊陳情,他是陳述事實,沒影響他人通行、也未使用大聲公、也無脫序行為。
法官認為,「藉端滋擾」須有滋擾場所的本意,並以言語、行動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一般社會通念容許的合理範圍,擾及場所的安寧秩序,以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言論自由及請願權等則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公權力雖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而限制表意權,但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踰越必要程度。
法官勘驗警方蒐證照片,認為有些照片僅可證明陳男在身上和地面掛標語,靜坐人行道或車道旁,未達滋擾程度,此部分不罰。但陳男去年七月廿九日身穿抗議布條,至司法院與法務部正門口表達訴求,抗議地點是機關員工上班、民眾洽公的出入口,已妨害人員出入,達到妨害公共場所秩序的程度,逾越合理容許範圍,符合藉端滋擾要件,依此裁罰四千元。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