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只有靠李昌鈺才有真相?

◎ 陳志龍

天虹副總撞死騎士爭議,警方竟代發聲明,讓媒體傻眼。原本正常的程序應是檢察官要「相驗」,可以輾轉改易為到醫院,由醫師來開死亡證明書,還涉及「輕生傾向」、「心肌梗塞」,第一張醫師診斷書只提病因,沒有車禍。其後因媒體揭露,才加上「患者因車禍外傷⋯由東元醫院轉院至本院治療⋯」的劇情曲折,然而仍疑雲不斷。

報載五月廿六日上午,檢察官與法醫進行相驗,全部三緘其口。據了解,戴男死因與診斷大致相符,但是否因車禍引起,影響程度多寡,仍須安排進一步檢驗才能知道。究竟是車禍死亡,還是心肌梗塞,看來恐怕只有靠李昌鈺,才會有真相吧?

在此,主要關鍵應該是死亡的範疇:究竟是「病死」(此由醫師開死亡證明書);抑或是「非病死」、「可疑為非病死」。若是後者,則檢察官的相驗,屬於不可避免的必要程序,亦是釐清問題真相的關鍵。

目前,媒體的口誅筆伐,警界的「記申誡」改為「記過」,其實,都是在繞行政圈圈。對於真相沒有透過關鍵的調查與釐清,仍然無濟於事。

關鍵,在於機車騎士的「死因」範疇界定,顯然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病死」(心肌梗塞),而涉及到至少「可疑為非病死」。就此,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一八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此外,法務部頒「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明定:

一、檢察官知悉管轄區域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速到場相驗。

二、司法警察機關發現管轄區域有非病死、可疑為非病死者,或接受人民申請檢驗屍體時,應即派員前往屍體停放處所作初步調查,並製作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以傳真或其他方式,迅速報請該管檢察機關處理。

六、檢察官相驗屍體,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縝密勘驗現場,搜集有關犯罪證據,凡可供作證或發現線索之關係人,應即時調查訊問,製作勘(相)驗筆錄及訊問筆錄,詳載勘驗及訊問結果,不得含糊或遺漏,以防嗣後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情事。

當檢察官為相驗後,對於騎士何時死亡,其死亡與車禍的關聯,均可以釐清,並且要將本案,視為一般案件,不能視為敏感案件,才能杜悠悠之口,使真相得以重現;否則,羅生門事件,恐非正常法治應有的作法。

(作者為德國法學博士,前台灣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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