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沒給資遣費 中市3年開罰450萬元






勞工局指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給付,如未於期限內依法全額給付,可裁處30萬至150萬罰鍰。(記者蔡淑媛翻攝)



2022/03/06 16:25

〔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台中市勞工局統計2019年到2021年雇主資遣勞工後未給付資遣費、誤算資遣費、未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等,違反勞基法共裁罰15件共450萬元,勞工局表示常見雇主因不諳法令而違法,最高可開罰150萬元,其中不少被罰業者是中小企業,提醒注意。

勞工局調查,自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2019年修正後,資遣勞工後未給付資遣費、誤算資遣費數額、未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或是誤以為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不須給付資遣費等,共開罰15件、共450萬元,其中不少是中小企業,不諳法令而違法。

請繼續往下閱讀…


勞動基準科長曾傳銘指出,勞工局受理勞工申訴案件或勞動檢查時常見雇主因不諳法令而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有的是勞資因資遣申請調解,雇主未在30天內給付,還有勞工的資遣費僅3、4千元或在試用期,但因不諳法令而觸法,其實資遣費計算在勞資簽訂勞動契約節開始計算,資遣員工也須依規定資遣預告及通報,視情形給予預告工資。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資遣費計算標準依勞工年資屬舊制、新制或保留舊制而有不同。舊制為94年7月1日以前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的勞工,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新制為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依據勞退條例規定,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而勞工於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選擇新制並保留舊制,可依新舊制資遣費計算標準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勞工局指出,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給付,如未於期限內依法全額給付,舊制依勞動基準法、新制及保留舊制則依勞退條例規定,可裁處30萬至150萬罰鍰,另勞雇雙方如於勞動契約中有試用期,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時而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呼籲請事業單位遵守法令,共同維護勞工權益。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