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威佑
行政院於四月通過環保署擬具溫管法修正法案,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條文由卅四條增加為六十二條文外,並強調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並重,以達到「加速減碳、減緩氣候變遷」及「適應全球氣候變遷、衝擊並建構韌性體系」為主要之目的,並於四月底送立法院進行審議。
台灣在碳排議題上,若站在排放方的角度來進行決策,除了不易達成預想的減量目標,還需透過相關政策方式導引來取得綜合績效,才可能獲得有效提升減量之成果。因此若政府計畫與民間齊心合力,達到淨零排放目標,擴大溫管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就勢在必行。
本次修法,將現行法規明定的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由二○五○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二○○五年規定允許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五十%以下,並修正二○五○年溫室氣體為淨零排放,以宣示台灣減量之決心;同時提升氣候治理層級,中央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行政院國發會擔任協調、分工及整合角色。未來氣候變遷因應法」將增訂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並將收入專款用於輔導、補助及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及技術研究工作,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最後是全民的參與,並建構減碳行動力。
地方政府則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跨部會相關業務決策,由地方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將溫室氣體盤查及查驗進行分級管理,協助產業檢視其碳排放情形,並提升查驗量能,以符合供應鏈碳排放量資訊之要求。
審度政府此一關於因應氣候變遷規劃,可謂溯本求源,對於政府、企業與民間三方立場皆深入考量:一、碳稅的課徵,除運用減碳機制獎勵與補助以強化課徵碳稅可產生的減碳效應;二、政策執行加入「效能標準」,讓獎勵制度具備強制力,從而提高行政管理落實與效能。三、明訂各部會的管轄權限,權責分明,不能互相推諉塞責。四、溫管法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的版本中應以專章規範,提供企業與相關主管機關有關這方面的管理法規與標準的參考依據。
我們欣見政府在新能源發展及相關環境保護政策的規劃齊頭並進,並期待台灣在不斷躍進發展過程中,經濟成長與保護地球環境目標兼顧並行。
(作者是台灣北社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