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0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刑事訴訟法第卅三之一條第一項規定,律師在檢方聲押前可以檢閱、抄錄、攝影檢察官所提出的聲請羈押理由書及相關證據,新制實施五年來,已發生多起律師趁閱卷機會,把卷證洩露出去的違法案件,也已有不少律師被依刑度一年以下的洩密罪起訴,但在被法院判刑確定前,大都仍繼續執業中。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現任常務理事尤伯祥指出,律師被起訴後,被起訴的律師所屬地方公會,可依律師法第七十六條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先命令涉案律師停止職務。
請繼續往下閱讀…
此外,尤伯祥說,律師被起訴後,如經法院判刑確定,可依律師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由地方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或全國律師公會,將該律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該律師可能面臨停止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