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無照撞人 只判最低刑 應加重量刑 二審糾錯


王女無照騎機車撞傷人,應加重其刑,一審僅判2月,被台中高分院撤銷,改判3月徒刑。(資料照)

2022/02/20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剛出獄一個月的王姓女子,無照騎機車撞傷陳姓女子後肇事逃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無照駕駛致人受傷,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台中地院只判王女刑度最低的二個月徒刑,未見加重;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一審也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要加重其刑,卻量處該罪有期徒刑的最低刑度「顯有未洽」,因此加重改判有期徒刑三個月。

至於肇事逃逸部分,一審認定王女屬故意犯罪,以及剛出獄即再犯構成累犯,依此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不得易科罰金;此部分有加重量刑,因未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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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有毒品等多項前科的王女,去年一月出獄,去年二月就無照騎機車,在台中市大里區立元路左轉甲園街口時,未禮讓對向直行機車,導致騎機車陳女撞上王女的車造成骨折,王女逕自離去。台中地檢署依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起訴,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駕照駕車致人傷亡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台中地院認為,王女素行不佳,未和解,而無照駕駛致人受傷部分應加重其刑,但考量她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此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台中地檢署認為駕駛致人傷害罪部分判刑太輕,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認為,刑法第二八四條規定「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審既然認為王女應加重其刑,卻僅量處有期徒刑的最低刑度兩個月,顯有未洽,故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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