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分析,Delta病毒和Omicron病毒特性不同,使防疫政策轉變,讓保險業者措手不及,「這就是最大風險」。(資料照)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產險業面臨巨災理賠風險、大量申訴案也湧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學者分析,Delta病毒和Omicron病毒特性不同,使防疫政策轉變,讓保險業者措手不及,「這就是最大風險」;基於保險契約自由,主管機關應尊重契約上的約定,契約爭議則以法院作最終確定較為妥適。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羅俊瑋指出,各家保險公司的防疫保單大約是去年二月到六、七月送審,當時國際流行的是Delta變種病毒;但去年底開始出現的Omicron變種病毒,因特性不同、中重症機率低,防疫政策轉為與病毒共存,讓保險公司始料未及,在規劃保單時,風險估算沒有考量進去,而就相關保險契約之審查也是依據當時狀況,「這就是最大風險」。
羅俊瑋說,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適用契約自由原則;而對於定型化契約若有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文,保險法五十四條第二項「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且也有民法兩百四十七條之一有關契約控制條款之規定。他強調,契約自由下,主要基礎是契約內容的文字,很多爭議還是要回到契約內容角度去看。
羅俊瑋認為,今年三、四月後國內的疫情發展是保險業者無法預料到的,但買保險就是對不可預見的風險轉由保險業承擔;保險的本質是由保險業者承擔不可預見的風險,因此保險公司要不認也很困難。
他舉例,過去曾發生台電火力工程向保險公司投保安裝工程綜合險,保險公司又另向國外再保公司投保,但過程中發生美國九一一事件,國際再保費率大增,保險公司想向台電要求增加保險費,但敗訴。保險公司以現今最高法院之見解觀察,似不能以情勢變化為由要求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因此若以前揭案件觀察,司法見解目前似無有變化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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