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9 13:04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讓「微型電動二輪車」及「個人行動器具」等慢車相關規範更明確,明定相關牌照及未滿14歲不得駕駛等規定,完善慢車管理及法規架構。本次修法也提高行人於道路違反規定罰鍰,從原本的300元提高為500元。
三讀條文將「個人行動器具」納入慢車定義,可於道路上行駛。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把「個人行動器具」定義為,承載1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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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的規定,始得行駛道路。違反相關規定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修正慢車相關管理規定,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需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並刪除慢車證照隨身攜帶的規定,改為經審驗合格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使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對於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等行為,三讀條文明定,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未滿14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租賃業者未於租借前教導操作方法及規定,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微型電動二輪車毀損或變造牌照、塗抹污損牌照等,使其不能辨認牌照者,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法也提高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等行為的罰則,提高為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納入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的處罰﹔提高慢車駕駛人道路駕駛違規罰責爲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慢車毒駕及酒駕處罰提高,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拒測者處4800元罰鍰。
此外,本次修法也提高行人於道路違反規定,如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等行為,罰鍰從原來的300元提高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