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液手碰女臀 刑事過關 性騷逃不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判斷應以「被害人感受」為主,判簡男成立行政性騷擾確定。(資料照)

2022/07/03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女子前年五月帶小孩至台北市昆蟲博物館參觀,突感遭人故意碰她左臀,褲子上還沾到一灘不明液體,控告一旁的簡姓男子性騷擾,提出刑事告訴與行政申訴。簡男強調天氣熱,汗水不慎甩到她,沒有犯意,高等法院刑事庭採信,判簡無罪;但台北市警局認定成立行政性騷擾,簡男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認定,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判斷應以「被害人感受」為主,判簡男成立行政性騷擾確定。

性騷擾的行政調查,第一階段多由警方或性平會受理,先決定「成立」與否,再送縣市政府或學校等主管機關,做出第二階段的裁罰處分;被處分人若想拚全身而退,通常會興訟要求撤銷第一階段的「成立」決議,若獲勝訴,第二階段裁罰處分就連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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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二○二○年五月間,被害女子攜子至昆蟲館參觀,在昏暗處突然感到後方有人經過且用手碰觸她左臀,她嚇到而摸一下臀部,驚覺褲子上有一灘疑為精液的白色不明液體。她抬頭找凶手,發現周遭只有簡男一人,她報警申訴性騷擾,並提刑事告訴。警方調閱監視器,認定成立行政「性騷擾事件」,檢察官也起訴簡男。

簡男堅稱未碰臀,天氣燠熱又戴口罩致滿頭大汗,可能用手擦汗順勢揮掉而飛濺,絕非精液。

刑事高院認為簡男無主觀犯意,不能排除飛汗不慎襲人,判無罪確定。簡男再興訟要求撤銷警方「成立性騷擾」的行政處分。

最高行指出,性騷擾行政處分主要是從「被害人感受」出發,而不是以行為人是否有性騷犯意為要件,刑事雖認定無罪,不影響行政認定。判簡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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