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樞被限制閱卷權抗告成功 高院澄清:未同意重製全部卷證


高等法院說,高院合議庭在林秉樞(見圖)提起抗告的裁定書中,並無表示應同意讓犯罪者重製全部卷證。(資料照)

2022/06/07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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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秉樞遭限制閱卷抗告成功 高嘉瑜:高院裁定殘酷到不可思議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林秉樞涉嫌對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施暴與拍攝不雅照,新北檢方依傷害、妨害祕密等8罪起訴,羈押中。他不滿新北地院裁定限制其閱卷權,不得檢閱證據資料,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認為,原審裁定未說明不得檢閱、或重製等標準為何,也未說明限制閱卷的法律依據,抗告有理由,將原裁定撤銷,發回重裁。但高嘉瑜不滿指出,高院裁定同意,讓犯罪者藉由重製證據取回犯罪成果,對被害人太殘酷,感到不可思議;高等法院今天傍晚緊急發布新聞稿說,裁定並未表示應同意讓犯罪者重製全部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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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指出,高院合議庭在林秉樞提起抗告的裁定書中,並無表示應同意讓犯罪者重製全部卷證,有媒體報導,被害人高嘉瑜指稱高院同意讓犯罪者藉由重製證據名義,取回犯罪成果,應有誤會。

高院進一步表示,高院裁定指出,將新北地院原裁定予以撤銷發回的理由,係說明一審裁定區分可重製卷宗、可檢閱不可重製卷宗、以及無關卷宗不予提示等項,並未說明限制律師重製的法律依據及分類標準,乃屬理由不備,應由一審法院加以補充及說明,故撤銷發回更裁。

林秉樞日前委託律師向新北地院聲請重製「全部卷宗及全部將於審判期日提示調查之所有證據、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全部證物」,但新北地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關於林男被扣押錄音筆內的電磁紀錄部分,宜由律師釋明與本案相關、需要檢閱之檔案為何,在準備程序以開示證據的方式供律師檢閱。

此外,關於卷宗部分區分為3類,包括可交由律師重製的卷宗;與本案有關可供律師在準備程序時檢閱、但不可重製之卷宗;與本案無關,僅告知要旨,不予提示等。林男認為法院不應限制其閱卷權,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等法院認為,刑事被告有獲知卷證資訊的權利,此為其防禦、答辯所必要的基本權利,憲法第8條、16條所保障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包括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

高院也認為,新北地院裁定,並未說明就律師得予重製、得檢閱不得重製、不得檢閱及重製的標準為何,也未就排除律師得予重製的卷證資料說明所為限制閱卷的法律依據為何,或有無必要而正當的理由,則一審原裁定對閱卷權限制不無可議之處,且影響林男辯護權利。

高院指出,林男的律師聲請重製檢察官移送至法院的全部卷證,在無依國家安全、機密事項、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性侵害、兒童、少年或其他應保密事項等設有限制規定,或有其他正當而必要保密的例外情形下,原則上不應對於律師閱卷權為例外限制,因此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新北地院更裁。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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