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3 15:0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宜蘭縣宜蘭市公所吳姓約僱公墓管理員,被控於2017年兩度向造墓業者收賄8000元與1萬5000元,換取不予查報裁罰,一審宜蘭地院依兩個貪污罪各判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二審高等法院13日以事證不明確為由,逆轉改判無罪。
判決指出,吳男為宜蘭市公所約僱公墓管理員,依職權如發現違法的營葬行為,應予以查報,並報請宜蘭縣政府民政處裁罰。
請繼續往下閱讀…
吳男被控於2017年間,明知李姓造墓業者接受兩名墓主委託承攬施作撿骨重葬,並重新修繕墓基,應予查報裁罰,卻於清明節期間,分別收受李男交付的8000元與1萬5000元賄款,換取不予查報裁罰,以利業者順利施作。
一審認定吳男觸犯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兩罪,各判刑5年6月。全案上訴二審,高院13日改判無罪。
高院指出,相關人等的證述指稱李姓業者是透過白手套,把賄款轉交給吳男,但這些證人均未親自看到交付賄款的對象與過程,即便白手套證稱確有幫李男轉交賄款,仍不能單憑一方的證時,就認定吳男有違背職務收賄的犯行。
高院認為,這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無從達到有罪確信,因而撤銷原判決,改諭知吳男無罪,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