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0 05:30
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拘役以「日」為單位,限於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最高五十九日);有期徒刑以「月」為單位,限於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本案王女無照駕車致人受傷,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一審法院判刑二月,屬於有期徒刑最低刑度,實際上未加重,才會被二審法院加重改判。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指加重至本刑的二分之一,因為無照駕車致人受傷的刑度為一年以下,而有期徒最低刑度是二個月,再往下就是拘役、罰金;本案受害人傷勢不輕,雙方未和解,判王女拘役或罰金顯不恰當,最少應判刑二月,故量處二月徒刑,顯然未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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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依一審台中地院量處的二月徒刑,再加重二分之一,改判刑三月,既化解原判決矛盾,也尊重了一審原判的徒刑二月。
(記者張瑞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