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署若未除罪 用侮辱性字眼恐有刑責


男子長期在法務部、高檢署等處
抗議官署,警方依違反社維法將
陳男移送北院簡易庭裁處。
(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2/04/14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陳姓男子長期至法務部、高檢署舉布條陳情抗議,被法官認定妨害民眾出入,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四千元。他抗議時所舉的布條,上有「厚顏無恥、閹人官僚」等侮辱性字眼,有侮辱公署之嫌,因受惠於刑法侮辱公署罪已於今年一月十四日正式廢除,若此罪還未除罪,陳男很可能會多犯一罪。

侮辱公署罪 今年一月廢除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原本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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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立委認為侮辱公署罪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不足,立法院遂於去年十二月廿八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條文規定,刪除「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也就是廢除侮辱公署罪,不過也將「侮辱公務員罪」刑度加重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新法今年一月十四日上路施行。陳男因而不適用侮辱公署罪。

據了解,陳男因與陳姓連襟有多件互控妨害名譽、誣告等官司,陳姓連襟的胞弟在檢察機關服務,陳男認為遭到司法迫害,展開長期抗爭,幾乎天天到法務部、高檢署站崗、靜坐、寫布條陳情,皆無結果。

最後陳男因行為逾矩,被警方移送法辦,法官認定他藉此事端擴大發揮,陳情手段逾越法律與社會可容許的比例,因此依社維法「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規定,對他裁罰。

陳男前年四月間與連襟在高等法院開庭打官司,庭訊後各自開車離開,陳男竟駕車高速追逐連襟的車,強切車道,又在台北市愛國東路、杭州南路口急速左轉,致連襟撞上而多處骨折,台北地院今年一月依家暴傷害罪判陳男拘役五十五日,該案上訴二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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