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5 11:18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在海軍通信系統指揮部服役的馮姓電子電機士官長,去年與退伍的劉姓同僚喝酒餐敘後,帶劉男回營區過夜,並護航劉男冒充成忘帶識別證的營區人員,隔天再拿別人的識別證協助他出營區,被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之欺矇衛哨兵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罪法辦;台北地檢署考量2人有悔意,予以緩起訴1年,2人各須支付公庫4萬元處分金。
檢方調查,去年4月15日晚上,馮男與劉男相約在北市長安東路某熱炒店餐敘,幾杯黃湯下肚後,一轉眼就已來到凌晨時分,家住桃園的劉男因喝酒不能開車,又想省下交通及住宿費用,由於他曾在該營區服役,便向馮男提議進營區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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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凌晨搭計程車回到海軍司令部大直營區後,劉男拿出身分證向衛哨登記,謊稱是忘記帶識別證的營區人員,順利騙過衛哨兵進入營區後,劉男即直接走向馮男位於通指部大樓2樓的寢室就寢,16日早上7時許,再找馮男幫忙,隨手拿其他同袍放在寢室內的識別證闖關離開營區,並於營區外,將別人的識別證交由馮男協助歸位。
事後兩人的劣跡曝光,憲兵獲報後介入調查,兩人接受憲兵偵詢時,也承認欺瞞衛哨,讓已是營外人士的劉男進營區過夜,兩人因此被依欺矇衛哨兵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罪法辦。
檢方勘查兩人進出營區的監視錄影畫面及人員進出查訪系統後,認定2人所犯罪證明確,考量2人已承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同意給予自新的機會,予以緩起訴。根據陸海空軍刑法第71條規定,欺矇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或不服其禁止而通過者,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